ldquo金沙江rdquo商标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一审判决书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07-15
行政判决书
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原告2.注册号:.申请日期:年3月23日4.专用权期限至:年3月27日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36类):保险、资本投资、金融服务、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代管产业二、其他事实原告成立于年4月19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投资、实业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及出租、技术进出口,财税咨询、房地产中介服务、社会经济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项目)、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服务及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人成立于年3月30日,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创业投资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行政阶段,第三人向被告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第三人的背景资料介绍;2.第三人部分投资项目介绍;3.第三人及其品牌报道情况;4.第三人及其品牌所获的部分荣誉;5.第三人系列公司注册信息;6.原告工商登记信息。诉讼阶段,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滴滴出行、饿了么、OFO小黄车、回家吃饭、养车点点、小红书的相关介绍作为证据。
第三人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精硕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项目相关网页打印件;2.投资界网站有关网秦四轮投资的网页打印件;3.新芽网和投资界网站有关梦芭莎投资项目的网页打印件;4.晶能光电(江西)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的相关网页打印件;5.在线旅行网站去哪儿网投资项目的相关网页打印件;6.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招股书的《发行保荐书》复印件;7.投资界网站和新芽网有关饿了么投资项目的网页打印件;8.苏州金沙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金沙江联合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信息及相关证书复印件;9.相关公证书。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第三人现有在先企业字号权。
本案中,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第三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将“金沙江”作为其企业字号进行登记,且第三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该字号经其在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管理领域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而原告的经营范围与第三人的上述业务具有一定重合,二者属于同业经营者,原告对业内有一定影响的在先企业字号应当知晓,负有相应避让义务。且诉争商标与第三人字号“金沙江”文字组成完全相同,若与第三人“金沙江”字号共存于资本投资、金融服务、金融管理服务相关市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致使第三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故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在资本投资、金融服务、金融管理服务上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了第三人享有的在先企业字号权。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资本投资、金融服务、金融管理外的保险等服务与第三人“金沙江”字号实际经营的服务不类似,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损害第三人“金沙江”字号的在先权利。
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领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领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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