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金沙江路交通事故案肇事者被判死刑
上海普陀,被告人陈某驾驶登记于其儿媳名下的小轿车行驶至大渡河路某路段时,与电动车发生轻微擦碰,但陈某并没有下车解决问题,反而驾车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陈某在路口是红灯的情况下,仍以km/h以上的速度冲闯路口,在持续高速连续冲闯多个红灯后车辆熄停。本次事故撞击多部车辆及多名行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导致5人死亡,1人重伤,6人轻伤的后果。并且,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
近日,上海二中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陈某一审宣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新闻来源:环球网)
其实,先不看新闻标题陈某被处的最终刑罚,只要看到一审案件在中院审理的,嫌疑人基本上大多数会面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处罚,这在《刑事诉讼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有人会说,陈某驾驶车辆冲撞路人及车辆,为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分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方式是看行为人是否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从行为人主观上来说属于一种过失行为,而且必须达到一定后果,比如造成一人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才会构成,从类别上来说,是结果犯。
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同,从主观上来说是故意犯罪,而且不需要达到一定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即会构成犯罪,是行为犯。本案中,陈某在第一次与电动车轻微擦碰后本应停下来处理事故,却故意多次冲闯红灯,撞向马路无辜路人和车辆,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定义。
那么本案中的受害人收到的人身财产损失又该如何索偿呢?受害人首先可以得到陈某驾驶车辆购买保险的公司赔偿,但是如此多的人遭到了不法侵害,相信保险公司赔偿的总额仍不能满足要求。这时候就需要陈某的个人财产赔偿。
如果车主(即陈某儿媳)在本次事故中也存在过错(可能性不大),受害人还可以向车主主张民事赔偿。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指,明知陈某酒驾毒驾仍让其驾车,明知陈某没有驾驶证,明知车子有缺陷或者即将报废或者有拼装的情形等。
另外,法院还提到陈某之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现在又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累犯”情节。依据《刑法》,对于累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但我相信,这绝不是压垮陈某的最后一根稻草,陈某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恶劣的犯罪情节,足以让法院对其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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