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沙江路5死7伤肇事者一审宣判死刑
9月29日,上海二中院对上海金沙江路特大交通事故肇事者陈立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为,陈立伟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又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一审判处陈立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悉,年10月底,陈立伟驾驶着登记在儿媳名下的日产汽车在当天9时21分与过路电动车发生了轻微剐蹭,但陈立伟并没有下车进行处理,反而是飞速逃离。在市区道路上,陈立伟以公里时速冲过路口,撞到了被害人金某的汽车,撞倒了骑自行车的路人任某,但陈立伟还是没有停车,继续加速,最高时速至公里每小时,先后又撞伤撞死9人后,车辆才因为损坏熄火。造成了5死7伤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陈立伟本来就是一个极其轻微的交通事故,只用承担财产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在其逃逸并加速造成交通事故之后,行为性质就产生了质变。如果陈立农只是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明知故犯,超速行驶,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也只会承担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相对刑事责任也会较轻。
但陈立农多次冲闯路口,冲撞路人、车辆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可以认定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此罪的处罚的严厉程度就要比交通肇事罪严厉得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量刑达到了死刑。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标准,陈立农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犯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死刑,也是给被害者家属的合理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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