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一男子在金沙江非法捕捞7条鲫鱼,被判
7月7日,一例犯科捕捞水产物案在宜宾市翠屏区国民法院处境资本审讯庭开庭审理,当庭做出判定,被告人熊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应用禁用功具捕捞水产物,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法院宣判现场。翠屏法院供图
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带领禁用抄网、强秃头灯等器材,到南门桥下(老城区方位)的金沙江打鱼,越日早晨被巡查至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称量,熊某某全部捕捞鲫鱼7条,重0.7公斤。
翠屏区国民法院审理觉得,被告人熊某某违犯掩护水产资本规则,在禁渔区、禁渔期,应用禁用的器材捕捞水产物,情节严峻,其举动已组成犯科捕捞水产物罪,法院照章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据悉,年7月,《宜宾市长江流域要点水域禁捕和创设弥补轨制实行计划》出台。自年1月1日起,全市长江上游珍贵特有鱼类国度级天然掩护区已完结通盘永远性禁捕。自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除水生生物掩护区之外水域,将实行为期十年的全年禁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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